为增进交易中心与广大市场经营主体的沟通交流,保障做好2026年年度交易工作,推动广东电力市场高质量发展,2025年10月29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召开了2025年第四季度市场主体座谈会。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40家市场经营主体现场参会,近500名市场从业人员在线收看。
会上交易中心对《广东电力市场常态化开展年度交易实施方案》、《广东电力市场2026年交易关键机制和参数》、2026年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交易有关事项进行了宣贯。
各市场经营主体围绕会议主题积极讨论,对新能源交易、零售交易合同电费退补补充协议等市场热点问题提出了疑问。运营机构对咨询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详情见下文座谈会精彩互动实录。
本次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2026年交易有关事项,为各经营主体深入交流搭建了良好的平台,坚定了运营机构与市场经营主体共同推动市场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的信心与决心。交易中心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经营主体的沟通协作,努力构建竞争充分、开放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
座谈会精彩互动实录
01
问题咨询
Q1:自11月份开始执行136号文后,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可能导致绿电交易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是否有解决措方案?
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市场运营机构正积极开展省级账户绿电绿证市场化交易分配机制的研究,释放机制电量对应的绿色能源供应,保障省内企业绿色消费需求。
Q2:零售的标平套餐目前有上浮限制,是否可能未来设定下浮的限制?
按照《关于广东电力市场2026年交易关键机制和参数的通知》(广东交易﹝2025﹞ 271号),标准平价套餐浮动费用单价下限为0元/千瓦时,现阶段已设定下浮的限制。未来将会结合市场需求,按流程履行审议、批复后,调整标准平价套餐浮动费用单价限值范围。
Q3:目前零售合同中的风控条款很容易被触发,用户的随时解约会给售电公司带来一定的运营困难,请问用户解约权行使的系数是否能够进行上调?
按照《关于广东电力市场2026年交易关键机制和参数的通知》(广东交易﹝2025﹞ 271号)第四部分零售交易安排及要求,所有竞价配置套餐均需签订市场风控条款,当结算月份用户的平段电量结算价较结算月批发均价超过115%时,超过部分由售电公司承担,用户平段单价按照结算月批发均价的115%计算,且用户可选择单方解除合同。
按照上述条款,结算月批发均价的115%作为行权界限值,已可充分覆盖售电公司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另结合2025年市场风控条款运行情况,结算月批发均价的130%作为行权界限值,少数用户平段价格按照0.5元/千瓦时以上的价格进行结算,与批发行情价格严重不符,因此需要进一步调整行权界限值。后续将会结合市场运行情况,按流程履行审议、批复后,调整风控条款限值范围。
Q4:当前2025年存在绿电结算后客户尚未拿到绿电凭证的情况,请问将会如何解决呢?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和广东电网公司在绿电结算后会将绿证基础数据分别报送至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由后者汇总报送至国家平台。整个流程涉及多方交互与校核,需要一定时间。若用户长时间未拿到绿证,可能有以下原因:报送过程中出现档案异常,如档案信息发生变更、建档立卡项目暂未匹配等情况;电量异常,如出现绿电交易电量大于项目发电量等情况。用户可以登录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查看具体情况。目前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正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广东电网公司积极协调、通力协作,共同加快相关问题的处理进度。如遇具体问题,可致电相应机构热线。
Q5:部分用户希望与售电公司签订合同时,以双方线下签订的合同为准,请问交易中心会如何定义这类线下签订的合同呢?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为保障市场公平、防范交易风险,已在各类通知和合同范本中明确提示,经零售平台签订的线上零售合同是电力交易的唯一有效依据。
线下协议作为双方商业意愿的体现,其约定的权利义务需由签约方自行协商落实,但无法作为交易、结算及争议处理的凭证。建议您将线下共识内容准确录入线上合同,以确保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Q6:当前出台的动态调整初始信用度的规定是否已经执行?
2026年度交易的调增初始信用额度计算,只在年度交易结束后开展一次。
Q7:随着新能源大规模装机,当前用电峰平谷的情况可能有所变化,请问明年是否有可能对于峰平谷的时段进行调整?
市场运营机构将密切关注新能源大规模装机对电力市场分时价格的影响,加强批发分时价格传导至终端用户的措施研究。如后续我省发布最新峰谷电价政策要求,市场运营机构将做好政策的承接落实与电力市场的有序衔接。
Q8:请问涉及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退补补充协议时,对于佐证材料是否有具体的要求,或者对于退补的条件进行明确或者细化?例如售电公司和用户之间线下签订的合同是否能够作为退补的佐证材料?
目前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在交易平台上签订零售合同退补补充协议的功能已暂时关闭,后续相关事项和要求另行通知。
Q9:部分售电公司自己拥有电厂,可以通过不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合同的方式以达到垄断目的,因此交易中心按月调整保函的条款对于发售一体的售电公司没有约束力,是否对于普通的没有发电背景的售电公司而言是一种歧视性的机制?
调增初始信用额度计算面向全体售电公司开展,不存在歧视。
Q10:燃气机组部分场景下受系统运行安全约束影响不能参与定价,现货价格低于成本,是否有解决途径?
根据我省市场运行实际情况,自2026年起系统运行补偿度电分摊上限将提高至6厘/千瓦时,从而进一步疏导机组因上述原因产生的运行成本。
02
意见建议
希望交易中心针对退补补充协议的审查采取严格的态度进行收口,不能作为普遍性放开的政策,防止出现利用退补协议来争抢用户的情况。
相关建议采纳,后续予以研究完善。